疫情与新规叠加下的快递行业新挑战
2023-03-25 18:29:38 来源:法问
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出台《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中关于快递业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内容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邮政快递又是疫情防控期间的重点服务行业,对保障经济正常运转和民众基本生活物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疫情与新规的叠加下,快递行业迎来新的挑战,一些法律问题也因此需要重点防范。
为此诤法达团队聚焦快递行业,推出系列法律分析文章,此为开篇,以飨读者。
【资料图】
一、快递企业复工可能面临的阻碍
1. 防疫压力大
快递行业是连接上下游的中间行业,同时,大型总分仓、分拨中心、配送站等场所人员密集,这无疑对快递企业的复工防疫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2. 运力短缺、供需失调
一方面是医用和救灾生活物资干线运输配送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是运力和司机短缺,全国各地交通管制,物流不畅,延迟复工引起员工返岗困难。另外,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无接触配送”成为末端配送的新特点,小区内快递柜无法使用,农村地区包裹无法下发到村等。
3. 成本提高、收入下滑
一方面,疫情造成线下消费短期内难以恢复,业务的停滞导致运营成本和员工工资压力增大,线下服务(尤其是餐饮、百货)的物流公司面临着业务萎缩;另一方面,不少中小物流企业的账款周期或被拉长,收入降低,面临停工亏、复工更亏的情况。
二、重点法律问题
1. 防疫措施
此前,有报道称当当网的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导致隔离人群高达82人,北京市发改委在第一时间约谈了当当网负责人,也为疫情复工的企业敲响警钟。
疫情期复工风险大,做好防疫措施仍不可忽视,尤其是对于人员流通频繁的快递企业。企业可以采用办公室定期消毒、通风,出入严密管控、严格体温检测。采用分散分区办公模式,备好足量的口罩、酒精喷雾、洗手液、鞋套、手套等防疫物资,提倡线上沟通、网络办公。
事实上,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办公环境是《劳动法》规定的企业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用工模式
随着共享经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的用工模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业人员更多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承包、承揽、特许合同关系。
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快递公司应当注意快递员的区域分包问题。根据《邮政法》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因此,在快递员承接快递公司的分包业务后又招聘其他劳动者从事该项业务的,如果被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快递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快递公司亦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工伤保险
近年来,有不少人呼吁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新规对此做出了回应。新规第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无论员工、雇员是否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都需要给员工参保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则由公司对员工的损失直接赔偿。
4. 用户信息保护
新规在收寄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这就对快递企业保障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有了新的要求。
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新规对违反上述义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第四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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