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3-04-03 18:09:01 来源:法问
政府对于我国的官员管的是相当的严的,尤其是在官员受贿方面的,那更是严中之严的,一旦发现,必将严惩的,这个受贿一般是会涉及到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的,那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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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我的一个亲属在县级政府机构工作,几年前因为在一起国有资产拍卖的事情上,收受了一个朋友的10多万现金的事情被翻了出来,最近面临受贿罪的指控,其实,这个亲属说他后来并没有帮助他的朋友谋取什么好处,那个朋友也没有拍得那项国有资产,我认为这应该不构成受贿罪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为什么要追究我亲属的责任呢?
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张志凯律师解答: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包括承诺、实施行为、实际取得利益结果的三个阶段情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收受金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受贿罪了,法律并不要求利益请托人一定取得实际的好处,因为,受贿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收受了利益请托人的好处,客观上就等于是告诉对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有序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可以收买的,这样一来,受贿犯罪的危害性就显现出来了。
你亲属的情形正符合这个特征,所以,即便他没有为他的朋友谋取利益,但他收受对方现金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他接受了请托,涉嫌构成受贿罪了。
张志凯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张志凯律师总结:
受贿罪的主体一般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受贿的,也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自己的亲戚或保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那么该亲戚或保姆也是受贿罪。利用虚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如原五假司法部长),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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