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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察:满足哪些条件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如何分配遗产?

2023-04-04 18:16:32 来源:法问

适用法定继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法定继承的。那么,满足哪些条件适用法定继承?进行法定继承时应该如何分配遗产?

未办理收养登记,养子的继承权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资料图】

1951年曾XX生父病重,临终在族人的见证下将幼子交托四弟曾某作为嗣子抚养。曾XX与曾某叔侄相称,并未改口。因曾某单身在沪工作,不便将曾XX带在身边,曾XX在老家随祖母一起生活,曾某负责其生活教育费用等直至其1965年大学毕业。曾XX大学毕业后即到上海参加工作,并将户口以“嗣子”的名义迁入曾某家。曾某与妻子花X婚后未生育子女,曾XX婚后仍与曾某来往密切,互有照顾。

去年4月,曾某病逝,曾XX负责操办葬礼并以侄子身份答谢宾客。后花X生病,曾XX夫妇多照顾。然而,去年年底,养母花X找到曾XX,表示他们老夫妻共有房屋、存款等价值320万元左右,由其给付曾XX40万元,要曾XX到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曾XX当场予以拒绝。事后得知,曾某病逝后,花X至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被告知,其户籍资料中反映曾某有一嗣子曾XX,因此不同意出具公证书,于是发生了花X要求曾XX放弃继承权的事情。之后,花X将曾X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为曾某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

由于立嗣时间久远,双方未写立嗣书且自己从未改口称曾某为父亲,如何证明自己是曾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面对原告提供的自己作的叔侄相称的悼词、曾某称自己为侄子的人事档案,曾XX绞尽脑汁回想这几十年能证明其与曾某养父子事实的证据。

庭审中,曾XX申请两证人(当时立嗣的见证者)出庭作证,提供曾某户籍资料以证明其确为曾某嗣子,并申请法院调取其个人以及曾某的人事档案。档案显示,1967年曾XX曾与曾某共同生活,且全部档案中双方皆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或重要社会关系对待,从未遗漏。另外,对曾某负责曾XX大学毕业前生活教育费用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而原告则认为,曾XX确以曾某名义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但我国法律并无嗣子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且两家虽有来往,但曾某生活护理基本由自己照顾。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曾XX对曾某遗产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房产、存款归花X所有,花X给付曾XX79万元。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杨士俊律师说法:

问:曾某和曾XX的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XX是否有继承权?

答:1951年,曾某将收曾XX为嗣子,结合当时的风俗习惯而言,嗣子其实就是收养法中的养子,但由于这种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颁布的,该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曾某与曾XX之间的关系不能依据现行的《收养法》,而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你父母与罗某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该规定,曾XX作为曾某的养子,其完全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

杨士俊律师支招:

一、满足哪些条件适用法定继承

1、积极条件:

没有遗嘱或者遗嘱因各种原因无效。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消极条件:

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不存在下列行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杨士俊律师补充:

二、法定继承中如何分配遗产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3、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4、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并非必须严格按照一般规则来处理,考虑到实际情况,下列方面也需要注意: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标签: 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 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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