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音现在也可以算合法了_环球通讯
2023-04-05 11:16:58 来源:法问网
提交证据是诉讼中很关键的一环。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所有证据中,录音是至关重要的一种证据类型,有时能为当事人提供意想不到的助力。但是,要取到有效录音还是有一定难度的。目前,最高院发布了一个好消息:偷偷录音现在也可以算合法了。
(相关资料图)
近年,最高院的一个审判案例,就是以上说法的一个印证。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武负责协助陈某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保证陈某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业务;陈某雄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第4条约定,陈某雄同意以不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某武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陈某雄至少应向张某武支付6000万元的25%即1500万元。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然而,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二审期间,张某武还以陈某雄根本违约为由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陈某雄支付剩余4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张某武的女儿录制的张某武与陈某雄于2012年6月16日14时50分至17时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源自2001年,陈某雄认可张某武在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予以肯定、陈某雄愿向张某武支付3500万元对价,即由6000万元降到3500万元、6000万元系2001年约定的股权权益对价等。
法庭当庭对该录音进行了播放。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而广东高院在另案4500万元标的案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不具有证明力。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
“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高法院日前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维持珠海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综上可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情况下,偷偷录音法院也可能判决该录音合法。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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