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离婚后的约定一旦确立,还能反悔吗?-当前消息
2023-04-08 08:09:30 来源:法问
案例1:家住江苏苏州的常圆满夫妇(化名)7年前结为夫妻,两个人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
【资料图】
可是好景不长,因为丈夫多于应酬,经常回家很晚,对此妻子刘倩(化名)大为不满。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妻子发现公司新来的女士王某在酒桌上常常对丈夫暗送秋波,后来在KTV包房里对丈夫贴耳热聊,本就常常打翻醋坛子的妻子大为恼火。
免不了回家的路上两人在车里争吵着,“你公司新来的那个狐狸精怎么对你这么热情,你们什么关系?”妻子对丈夫喊着。
“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啊,她可能刚来想多学些东西,对人热情罢了。”丈夫答道。
“少在这胡扯,我看你俩聊得都快亲上了,还说普通关系!”
“我不跟你扯这些没有的事了,让我好好开车行不行。”
虽然事情过去了,但妻子心中的怨恨一直没有消去。就在这紧要关头,妻子发现晚上回家的丈夫脖子间有一根长头发,还有女人淡淡的香水味。
“离婚!”
“离就离,我真是受够你了!”
为此常圆满夫妇在结婚两年后即离婚。当时结婚时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各占50%,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对方使用10年。妻子找到法妞想问若按照物权法“有约定从约定”,可以现在就申请分割财产吗?还是必须再等五年。
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军律师做出了解答:
此案根据我们国家物权法和民法准则的规定,双方当时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是有效的。你们当时约定房屋归对方使用10年,如果是你们约定十年之后此房屋变卖或者是其他方式处理房屋,都要依存当时的约定。但是一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经济上困难,需要房产增加收入的话还是可以的提前来分割房产的,不是必须要再等五年。对此如果真是有特殊情况出现的话,是可以提前分割房产的。
案例2:高先生与于女士在调解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而后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这套住房赠与给儿子所有。但房屋贷款未还清、房屋产权为变更至儿子名下时,于女士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于女士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吗?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于女士不得单方反悔。这也代表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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