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需要提供的材料
2023-05-13 08:14:46 来源:问法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继承遗产都是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的,有的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那么遗嘱继承需要提供的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嘱继承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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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四)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六)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七)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八)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遗嘱继承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按照民诉法第33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三、遗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时,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如果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但是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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