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的伤亡责任谁来承担
2023-06-24 21:15:36 来源:法问网
大家在乘坐一些运输旅客的交通工具时,都会有一项意外保险的购买,可自由选择。那么一旦如果出现了安全事故,如果没有买保险的话还能得到经济赔偿吗?那么关于旅客途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而导致的伤亡责任承担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让律霸小编为大家为讲解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料图】
在旅客运输中,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那么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是否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大家解释: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按照规定可以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伤亡的,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一、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即只有在承运人证明旅客伤亡是由于旅客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免除责任。
二、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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