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约主播跳槽双方过错赔偿酌减!
2023-08-22 06:17:02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女士将旅游服务实体店拓展到直播领域后,与姗姗签订协议,约定姗姗成为王女士的独家直播演艺艺人,协议期限为3年,违约金为25万元。之后姗姗突然表示要跟王女士解约,不再进行直播。王女士发现姗姗已经与其他公司合作开设新账号进行直播,经多次协商均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姗姗按协议约定赔付违约金25万元。
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本案中,王女士未取得经纪人员资质及相应经营许可,其自身存在过错。姗姗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均有过错,违约金约定过高,最终酌情判决姗姗赔偿3万违约金。所以说,作为网络主播,签约时亦应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出现纠纷,注重留存证据、收集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行业,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行业,流量是该类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直播平台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一旦优质主播跳槽,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新平台,原平台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必然随之下降。
直播平台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必然需就带宽、主播投入大量成本,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占有、使用的平台带宽及人力成本,于合同履行期间对平台产生效益,但一旦主播跳槽,则使得平台前期巨大成本无法释放并转化为平台可享受的流量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此亦实际造成了平台的损失。因此,从直播行业的特点来看,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而且就具体金额而言,鉴于主播跳槽所导致的损失难以量化,亦不应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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