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仿真枪抢劫卖淫女,会如何判决?
2023-08-26 06:27:12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男子潘某持仿真枪、弹簧刀抢劫卖淫女龚某某,后因其银行卡内余额不足放弃。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偿被害人1万元,获得谅解。检方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然而,本案当中,潘某所持的仿真枪不会给被害人造成上述伤害,所以潘某持仿真枪进行抢劫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情形。但潘某所持的仿真枪同样可以让被害人感到受胁迫,所以仍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仿真枪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其中所提到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这里所指的“持枪”必须是真枪且要出示,假枪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潘某持假枪的情节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案件中,由于龚某某卡上无钱,潘某最终放弃了抢劫离开,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虽然该男子抢劫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入户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男子持仿真枪和弹簧刀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行为,并且男子是来到受害人住处实施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入户抢劫,根据上述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因其抢劫未遂,被捕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因此在处罚上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无论抢劫是否成功,都有可能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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