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事后可否再行主张?
2023-09-08 12:22:33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
(资料图片)
夫妻离婚时协议由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后小孩因患病造成家庭困难,抚养方可否再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刘某与陈某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小孩,后双方离婚,约定三个婚生小孩均由刘某负责抚养,陈某无需负担小孩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婚生小孩小刘被诊断患有智力疾病,并鉴定为残疾,刘某因为小孩治病花费巨大,另要赡养老人,导致生活困难、负债累累。为保障婚生小孩小刘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婚生小孩小刘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情特殊,立即展开调查走访,深入了解小刘的病情、治疗情况、生活情况及刘某收入来源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与陈某取得联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初始双方分歧较大,一方面,陈某强调离婚时,双方早已有言在先,约定了自己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面陈某摆出自己现实情况,现在已再婚并生育幼儿,生活负担也重无力再支付抚养费,调解工作无法推进。为打破调解僵局,承办法官主动前往陈某家中,与陈某释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指出,“一方不需负担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不承担抚养费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再则,现在作为婚生孩子的小刘因为身患残疾,必然增加抚养费用,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有益于孩子健康成长,要求陈某突破原离婚协议,转而承担部分孩子的抚养费,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和正常的伦理道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同意克服困难每月向小刘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无论双方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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