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后及时补缴,是否可以免除偷税认定? 每日简讯
2023-03-18 18:07:22 来源:法问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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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后及时补缴,是否可以免除偷税认定?冯忠科律师解答:
(资料图)
①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②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③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④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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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忠科律师补充:
公司偷税被查出来后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冯忠科律师结语:
偷税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主观上存在偷税故意;2、采取以上三种之一的欺骗或隐瞒的手段;3、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的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以行为发生时进行判断,不能因事后补缴就倒推没有主观故意。
标签: 公共权力 行政处罚 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