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资金后,影响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吗?
2023-03-21 18:15:43 来源:法问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活动的活跃,人们在经济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也日趋频繁,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也日益增加。那么,股东抽逃资金后,影响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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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资金后,影响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吗?
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张红立律师解答:未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情形下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可撤销合同。由于股权出让方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如果股权受让人对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不是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
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有效。另外,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则确定有效。倘若受让方明知转让方瑕疵出资的事实,但为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其理由是,受让方在明知转让方瑕疵出资事实的情况下,对转让方支付的对价往往大大低于正常的股权转让价格,其为不诚信的投机行为付出代价极为公平。这意味着这样的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受让方据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应依法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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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立律师解析: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虽然抽逃出资和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语义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其行为后果并无差异,即均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股权,也破坏了资本维持原则。
一般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行为,即实际出资金额为零,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规定数额完整地履行出资义务,存在部分履行、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等情形。
股权转让纠纷与原告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归还出资的责任,对于其他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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